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及提高“三支一扶”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0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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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8〕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9年起,扩大我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提高“三支一扶”人员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先后出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补齐我省广大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人才短板,从2019年起,我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扩大至2000人。
       二、提高我省“三支一扶”人员补贴标准
       (一)提高“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从2019年1月起,我省“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6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100元,地级以上市财政统筹县(市、区)财政承担1500元,服务单位可根据实际为“三支一扶”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以及用人单位之前发放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
       (二)提高 “三支一扶”人员社保补贴标准。从2019年1月起,我省“三支一扶”人员统一按3600元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88元标准给予“三支一扶”人员社保补贴,各地按3600元缴费基数统筹市、县财政补足单位缴纳部分。各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办将省、市统筹缴纳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汇总后,按月足额集中统一为“三支一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鉴于我省各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不统一,为便于操作,统一明确服务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省统一缴费基数标准的,按统一缴费基数缴纳;服务所在地缴费基数高于全省统一缴费基数标准的,由所在地政府和个人分别承担补足单位及个人缴费差额部分。
       (三)其他补贴标准维持不变。由省财政承担的“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交通补贴、在岗服务满六个月的2000元一次性安家补助以及服务期间每人3000元能力提升专项计划补贴维持不变,确保“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基本达到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鼓励各地为“三支一扶”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等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效保障其权益。
       (二)“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三)历年因“三支一扶”人员中途退出造成结余的专项经费,可用于“三支一扶”人员慰问、培训及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等。
       (四)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统筹市、县(市、区)承担的最低1500元补贴须于2019年4月30日前落实到位,并做好2019年1月至3月的补发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办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半年内“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发放、购买社会保险等情况统一报省“三支一扶”办。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国家调整相关补贴标准,我省适时调整。
       联系人: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张国强 电话:020-83134959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陈允              电话:020-8317083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