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参保学生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07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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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和《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19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并足额及时缴交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校建立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由学校统筹管理的制度。
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学校统筹管理范围之列。
        第三条  学生医疗费来源和使用。根据《关于调整<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的规定,由广州市医保局按规定标准定期拨付的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费用(60元/人/年),构成学校居民医保参保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用于支付适用本办法的参保学生在学校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各教学点门诊部)门(急)诊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
        第四条  设立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医疗保障办公室为执行本办法的责任部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医疗保障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如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部门,并向市医保局报告,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报销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对未列入开支范围及不符合报销范围的不得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中超出范围和超标准的费用由患者全部自费。

        适用本办法的在校学生参保人本人在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急)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和学生个人分担,按实际收费标准个人支付10%,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90%。门诊专项资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人。
        我院指定以下门诊部为首诊医疗机构:
        龙洞校区:龙洞人民医院、凤凰街柯木塱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莞校区:麻涌医院

        东莞校区参保学生在麻涌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参保人自费结算,后凭就诊门诊病历、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和医保卡、门诊清单(注:医院不会主动打印此清单,而需要由本人向收费处提出打印要求,才会打印),在就诊日期结束起1个星期内,向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提出申请追溯零星报销(附件6和附件7),填写好表格,并将诊疗发票及详细清单,医保卡复印件一并交到所在院系,由东莞校区学工办负责人每月1号和15号收齐后,并填写好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汇总表(附表5),交回龙洞校区行政楼203办公室。经龙洞人民医院审核,除去自费部分,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符合规定的,由专项资金按90%比例报销。
        第六条  经学院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同意转诊到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或法定假期、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实习期在实习地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在就诊日期起2个月内,向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提出申请追溯零星报销(附件6),东莞校区须另外填写好附件7和附表5,并将诊疗发票及详细清单,医保卡复印件一并交到所在院系,交到行政楼203办公室。经龙洞人民医院审核,除去自费部分,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符合规定的,由专项资金按 70%比例报销。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3、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5、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享受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如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在保险公司取得理赔后,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学校门诊基金按规定予以理赔或补差。
        第九条  学院学生医疗保障办公室负责学生门诊医疗有关制度的制订,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会议的方式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医疗保障办公室(注:办公电话为020-87211303)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6:新华学院追溯报销门急诊费用审批表
        附件7:东莞校区-零星费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