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文系系学生会章程(草案)

发布日期:2008-06-14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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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名称
    本会全称“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文系学生会”。
  • 组织性质
    本会是中文系辅导员领导下、系团总支及院学生会指导下的全系性的学生群众组织。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文系学生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本会对其负责。本会遵守并执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会章程》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文系学生会章程》。
  • 工作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通过正规的程序反映学生意愿,沟通学院、系领导及各部门与学生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参与中文系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
  • 工作精神
    本会以“团结、务实、高效、进取”为工作精神。
  • 基本任务
    1、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人才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全系学生,以学习为中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沟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促进学生之间、学生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
    3、协助院、系各级党团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4、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院系中心工作,协助学校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5、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6、加强同其他系学生会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开阔知识视野的目的。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学生代表

第七条 代表条件
    1、代表必须为具有我院学籍的中文系全日制在校学生。
    2、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积极拥护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
    3、有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工作精神和态度,在工作、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4、实事求是,有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能代表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5、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第八条 代表权利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学代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第九条 代表义务
    1、 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章程。
    2、 和广大学生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学生服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主席团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部长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团成员任期一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年,在任期内不得兼任其它组织部长级或以上职务。主席团拥有提请任免权、提议权和监督权。会内各重大事项都要经过主席团会议通过。凡主席团否决的决定不能在学生会执行。
    主席:
    1、主席由全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贯彻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章程,并监督本会会员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
    2、主席对外代表本会,对内负责本会会务的决策与领导。
    3、负责召集学生会工作会议;在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工作会议闭会期间带领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工作会议决议,以及协调、督促各部门处理会务,筹备本会换届事宜,向大会报告工作,向系辅导员汇报工作。
4、经常听取本会各部门和各系级委员会以及广大学生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副主席:
    1、副主席由全系学生代表大会产生,全力协助主席处理日常事务。
    2、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其行使主席职权。
    3、经常听取本会各部门和中文系广大学生的意见,与主席商讨,并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秘书处:
    1、 负责起草、制定、发放学生会有关文件。
    2、 整理、保管学生会工作档案,做好归档管理。
    3、 对本学生会举办的活动和举行的会议进行记录并管理归档。
    4、 负责本会事务的上传下达。
    5、 制订本会培训计划,组织对干事的考核和管理。
    6、 筹备本会换届事宜,向大会报告工作。
    7、 负责本会经费管理。
    8、 定期征求和整理常设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主席汇报。
    9、负责本会各类活动通讯稿件的撰写、推荐。

    第十一条 常设部门
    各部门部长由全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设部门对全系学生代表大会和主席团负责,对主席团汇报工作,服从领导和监督,执行主席团的决定。如果认为主席团的决定不符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主席团坚持原决定,有权向上一级部门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对本会不利的意见。常设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定期召开部长会议。
    学术部:
    倡导营造优良校风、学风运动。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向老师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筹划并开展各项学术会议及各类学术活动,开展学术实践,活跃学习氛围,建立各项学术活动的档案及维护;组织系辩论队,并壮大其影响力。
    实践部:
    协助学院、系做好我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勤工俭学的协调指导和组织;承担学生会宣传工作和拉取赞助,与学院其他组织、兄弟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各种友好关系,扩大系学生会及其活动的影响力;负责本系及学生会的摄影工作。
    文体部:
    举办和组织参加各类有益身心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和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的校园文化文艺活动,组织策划本系文艺晚会以及文艺比赛,丰富本系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生活部:
    做好学生纪律、卫生、考勤、休息等情况的管理监督,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积极开展自我管理和服务,改善学生的生活环境。
第四章  干事制度

    第十二条 干事资格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文系在校学生,政治态度, 进步鲜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其决议规定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干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提起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各部部长的权利。
    2、参加代表大会、干事大会的权利,依法旁听本会各项会议之权利,并在会议中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讨论、批评的权利。
    3、对本会各种资讯有获知的权利。
    4、参与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5、其它本会规章、决议赋予干事的权利。
    7、干事拥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干事义务
    1、本会干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它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行为纲要》。
    2、遵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的义务。
    3、遵守本会规章制度,贯彻本会章程,认真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给予的任务的义务。
    4、自觉维护学院和本系声誉和本会荣誉,自觉维护本会形象,不得做有损本会形象的各种行为。
    5、维护本会内部的团结统一,坚决反对、抵制一切非正式的派别组织和小团体在会内滋生和活动。
    6、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本系和他人的利益。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7、参加代表大会、干事大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发展干事
    1、欲成为本会干事者须首先向本会秘书处递交干事申请书,经过笔试、面试等环节的严格筛选后,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成为各所属部门的干事。干事任期为一年。
    2、干事任期满一年后,仍想继续留任的,可以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部门部长以及本会主席团的审批同意后,方可留任。
    3、本会干事档案资料由秘书处统一备案。

    第十六条 退出本会
    1、毕业、休学和退学视为自然离任。
    2、本会干事在任期内离职者,须提前一个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主席团批复后方可退任。
    3、本会干事有违反本会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者,依据有关条例进行处罚;需要除名的,经部门商议后,交由主席团审批,宣布除名,由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选举与罢免
   
    第十七条 候选人条件
    1、必须是本系的学生。
    2、热爱工作,热心服务学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工作勤奋,吃苦耐劳,有实干精神;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有团队精神,有奉献精神,全心全力为学生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学习成绩优良,上学期无补考或重修现象。

    第十八条 罢免
    主席团人员的罢免,必须在学生代表大会时,经由全体代表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者提议,经全体代表投票表决,票数在三分之二以上则罢免其职务。

    第十九条 选举无效
    1、在候选人登记截止时,二分之一或以上部门无任何学生登记参选;
    2、出席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未达到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
    3、常委会委员选举投票票数未达到到会学生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
    4、选举经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二十条 补选方式
    1、选举无效时,筹备委员会须于选举无效后一个星期内办理委员进行重选,所选出的委员任期到届满为止。

  1. 二分之一以下部门未能选出部长时,可由主席团推荐本系人才出任。
第六章  财务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制度
    1、本会全部资金(包括学校拨款、活动收入、赞助款项等)的管理权在主席团,由秘书处分管人员具体负责管理。
    2、秘书处设立账本(包括书面账本和电子账本),接受主席团和系、学院上级的随时检查。
    3、各部门一律凭有效报销凭证(发票)统一报账。发票应写清明细,报账时发票背面注明详细用途、经手人及详尽日期,并附有该部门部长、秘书处分管人员以及副主席以上人员的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只能用收据报账时,需有主席亲笔签名。
    4、举办各类活动应先由活动负责人做财务预算并报主席团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统一采购。活动结束后应立即上交全额发票及财务报表。
    5、主管财务的秘书处人员每次活动结束后必须总结财务收支状况,并交主席团会议审议。
    6、主席团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对本会的各项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档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分类
    1、本系各级文件及历届学生会资料。
    2、各类会议记录。
    3、学生干部档案。
    4、各部门活动记录和相关资料。
    5、本会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
    6、公务书信、往来信函等。
    7、其它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制度
    1、档案管理工作统一由秘书处负责,并对干事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进行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席团。秘书处对本会的所有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并对各项工作进行总结。   
    2、遇有本会干事新近调入、工作调动或辞职离任的,要及时上报主席团,并发放履历表。履历表需由本会主席签字方能生效并存档。
    3、其它情况由秘书处向主席团请示后做相应处理。
    4、全体干事必须执行保密制度,凡是违反本制度者一律按奖惩制度给予惩处。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会议制度
    1、学生代表大会,由本系各年级的学生代表及本会各部门代表共同组成。
    2、学生干事大会,由本会全体干事组成。
    3、学生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部部长组成。
    4、学生会部长会议,由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副部长组成。
    5、部门例会,由各部门部长组织,部门干事参与会议。
    6、特殊或紧急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或任务的,主席团可召开相关成员会议,由秘书处统一安排。
    以上会议,由主席团或受主席团委托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召集。

第九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中文系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班班委会。

    第二十六条 各班班委会的组织形式由各班学生大会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章  本会的发展
    为方便本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当本章程确定的部门不能满足本会开展工作的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部门,由主席团二分之一或以上成员提出,并由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同意票表决通过。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章程修改
    1、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文系学生会,本章程于公布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疑问或漏缺,可报请主席团予以修改。
    2、本章程经学生代表人数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提出修改,由主席团负责修改,再经学生代表大会投票,票数在二分之一以上则予以通过新章程。

    第二十八条 修改后的实施
    修改后的章程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由主席团呈报本系辅导员批复,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具体实施和解释权属于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文系学生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自本系辅导员批复并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文系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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