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励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30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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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专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发[2009]93号)的文件要求,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励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向毕业生开展宣传,推动我院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附件: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励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办法(试行)》
      2、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奖励审批表/uploadfile/2018/0413/20180413053335844.docx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励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发[2009]93号)和《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的文件要求,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是指志愿到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及到西部服务、到村任职,并签订“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以及村官计划服务协议书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对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
第四条  对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服务基层就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派遣。
第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建立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档案,对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在政治思想、学习生活、工作发展等方面予以跟踪关怀。各系(专业)要在毕业生服务的基层单位建立联系点,大力宣传报道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先进事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指导中心、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