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摘录06: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发布日期:2013-10-31浏览量:次
中文系按:如遇相关政策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六、 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相关政策
(一)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助理制度,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积极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使其在1年至2年内参与相关的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工作期间可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9]34号)
(二)鼓励高校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三)省教育厅立项的科研创新平台(高校重点实验室、高校工程中心、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攻关项目等)、大学科技园、高校科技企业等,必须优先聘请高校优秀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省教育厅将把“是否吸收优秀毕业生”作为有关高校申请教育厅项目以及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中的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
(四)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高校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服务协议的有关内容,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文精神执行。
(五)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国科发财[2009]97号文精神执行。
(六)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其工龄、社保等相关问题按国科发财[2009]97号文精神执行。
(七)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利用高校科技创新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粤教科[2009]60号)
原文网址:
http://www.gradjob.com.cn/cms/html/xinwenzixun/jiuyezhengce/zcwj/2013/0904/2050.html